2013年03月06日 01:11 | 來源:車訊網 |
作者:
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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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訴求:銷售欺詐需更換新車
陳先生對此很是不滿,自己花錢購買的是一輛新車,4S店賣給自己的卻是一輛已經賣出多日的“舊車”。對此,陳先生認為4S店存在銷售欺詐的行為,蓄意將一輛“舊車”賣給自己,這一行為已經超出了陳先生的接受范圍。
陳先生認為,車輛售賣過程中4S店沒有盡到告知詳細車輛信息的義務,將“舊車”當做新車售賣已經觸犯了消法,有義務為自己更換新車。
律師觀點:銷售商需承擔車主損失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即“知悉真情權”,利用欺詐性的價格廣告,使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的真實價格的知情權遭到損害,因此銷售商承擔的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胡某要求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編輯觀點:
車輛銷售,車主有權知道自己所購買車輛的全部信息,而經銷商也有義務告知車主車輛的詳細情況。而這起案例中,車輛已經被二次銷售,并且車輛已經多次保養,車主卻完全不知情。說句不好聽的,這輛車有沒有出過事故或者故障,車主陳先生也是完全不知情,甚至某天車輛出現嚴重問題時也無法分辨是之前的故障還是之后的故障。4S店在這起案例中的所作所為已經超出了欺詐的范疇,完全就是蒙騙消費者對品牌的信賴。